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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政府人道救助领域助手及联系服务群众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管理合法合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一日捐”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长期坚持的一项政治任务,范围包括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市各单位、驻军各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职工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捐赠资金用于开展人道事业活动。     

  第三条  “博爱一日捐”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分级募捐,分级管理使用,统分结合原则。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捐款的接收、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二级以上响应),市红十字会可以统筹本辖区内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储备金集中使用。 

 

  第二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接收 

 

  第四条  “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应当是合法的、有独立处分权的资金。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人需出具书面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予以说明,捐赠意向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没有附加条件。指定捐赠意向的款额不超过捐款总额的30% 

  第五条   “博爱一日捐”募捐对象主要是在职干部职工,捐款金额不下指标,不搞摊派,离退休和退养职工可以不参加捐款。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收“博爱一日捐”捐款后,应及时向捐赠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对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博爱一日捐” 捐款全部纳入专门银行账户并设专账管理,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单独核算。 

  第八条   捐款本着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人道救助等工作,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有关规定,20%用于备灾救灾储备金,30%用于巩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项目,50%用于自治区五个一项目及市红十字会的人道事业、脱贫攻坚等项目。当年接收捐款数额超过75万元的旗区红十字会可调整支出结构,即50%用于自治区、及旗红十字会的人道事业、脱贫攻坚等项目,30%用于巩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项目。 

  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三级以上响应),可以使用备灾储备金开展紧急救灾救援工作,同时需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备灾储备金累计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数额之外的资金,除上年度留存的备灾储备金1/2(即上年度捐款总额的10%)和本年度应留存的备灾储备金(即捐款总额的20%)外,其他备灾资金可以在本年度统筹使用,以此类推。 

  第九条  对大病、特困家庭和特困学生等的人道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旗区红十字会实施,市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收旗区求助人员申请。市直有关单位的特殊困难职工或帮扶的贫困家庭需要进行人道救助的,须由所在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请,由执委会讨论,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市红十字会一般不接收自然人的申请。为体现人道救助的及时在有求助的情况下每周研究一次。 

  第十条 向市红十字会申请人道救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求助单位公函;       

  (二)求助人的申请书及申请 

  (三)求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如是大病患者,需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医疗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执委会研究,对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个人(家庭)每年一般只进行一次救助。  

  除特殊情况外,职工本人大病人道救助3000元,直系亲属大病人道救助2000元,单位职工特困家庭人道救助1000元;各单位帮扶村大病人道救助1000元,特困家庭人道救助500元;临时性人道救助不超过200元;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官捐献成功的志愿者,给予本人或家属1万元的人道关怀如遇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专题研究可适当提高人道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道救助金原则上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发放。 

  市红十字会5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必须由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执行,符合自然灾害响应标准的由执委会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有关救灾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采用三家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凡属财政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超过财政所规定自行采购金额上限的物资,一律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采购。 

  捐赠方对物资采购有明确的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博爱一日捐”捐款,不得自行改变捐款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实施如“博爱家园”等项目过程中,不得将“博爱一日捐”资金拨付到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博爱一日捐”资金,每年要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每年要向上级红十字会逐级备案。“博爱一日捐”捐款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至少报告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博爱一日捐”等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捐款中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总额的6.5%。支出范围包括宣传费,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评估督导费等,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单位的行政开支。严禁重复列支工作成本费。 

  捐赠者对列支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可签订使用协议,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博爱一日捐”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募捐款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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