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救助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工作 > 人道救助
 
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救助领域助手作用,确保“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管理合法合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一日捐”是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长期坚持的一项政治任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市各单位、驻军各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职工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     

  第三条  “博爱一日捐”实行分级募捐,分级使用原则。“博爱一日捐”捐款的用途主要为全市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城乡特困居民、企事业单位特困职工、贫困学生等的救助。 

  第二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接收 

  第四条  “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或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独立处分权的,用途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严禁一款多用,严禁为企业或个人逃税提供条件。 

  第五条   “博爱一日捐”募捐对象主要是在职干部职工,捐款金额不下指标,不搞摊派,离退休和退养职工可以不参加捐款。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收“博爱一日捐”捐款后,应及时向捐赠方出具财政专用捐赠票据,捐款全部纳入“博爱一日捐”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使用 

  第七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本着因地制宜、量入为出和救急不救穷的原则,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的“博爱一日捐”捐款要本着有灾救灾,无灾备灾的原则,除自治区红十字会要求的基础储备金外,每年还要拿出捐赠额的20%用于建立备灾储备金; 

  (二)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粮食、衣物、医疗等紧急救助,帮助受灾困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     

  (三)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城乡特困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四)对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五)实施“博爱家园”等人道救助项目;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对大病、特困家庭和特困学生等的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旗区红十字会实施,市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收旗区求助人员申请。市红十字会每年在元旦春节和“5·8”世界红十字日开展救助活动,市直有关单位的特殊困难职工需要进行救助的,须由所在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请,由执委会讨论进行救助,市红十字会不接收自然人的救助申请。向市红十字会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求助单位公函;       

  (二)求助人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求助人的求助原因及相关资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大病医疗证明等。 

  第九条  经执委会研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家庭)一般只进行一次性救助,情况特殊确需进行2次以上救助的且金额较大的,经会长批准后再行救助。 

   第十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执行,符合自然灾害响应标准的由执委会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有关救灾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采用三家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凡属财政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超过财政所规定自行采购金额上限的物资,一律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采购。 

  第十二条  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博爱一日捐”捐款,不得自行改变捐款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执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博爱一日捐”资金纳入捐款专户设专账管理,大额资金支出和自主实施项目确定由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实施如“博爱家园”等项目过程中,不得将“博爱一日捐”资金拨付到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博爱一日捐”资金,每年要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每年要向上级红十字会逐级备案。“博爱一日捐”捐款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成本费要据实列支,主要用于宣传,志愿者补助费、通讯费和交通费以及救助公示、账目公布等,严禁重复列支工作成本费。捐赠者对列支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可签订使用协议,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博爱一日捐”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募捐款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旗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 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
联系电话:0477-8588486 传真:0477-8588486 联系地址: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T6-1507 邮编:0170000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蒙ICP备10200953号-1蒙公网安备 150627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