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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26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红十字会在实施救灾款物分发使用计划过程中,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参与救灾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募集的救灾物资,要独立管理使用,不得移交给任何部门、机构或组织。必须在红十字会之间分配,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在灾民中分发。
第四条  红十字会的救助对象,是那些因灾损失最重、自救能力最差、最急需救助的灾民(如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妇女、儿童)。
第五条  要注重宣传工作。参与救灾物资分发的红十字会人员和志愿工作者须佩戴红十字标志;所购买及分发的物资须印贴红十字标记和捐赠组织的名称;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除贴有上述标记外,还须配有红十字旗帜;在向灾民分发救济物资时,应举行俭朴的捐赠仪式。
 
报灾与申请援助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红十字会应迅速了解灾情。确认灾情严重时,应在48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红十字会。
第七条  灾情报告和救灾工作计划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专用报表作出。在灾情报告中,除各栏目的内容外,应重点补充说明灾区整体状况及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其他社会团体各自的救助工作状况(着重说明筹集使用款物、派遣工作组及医疗队的情况)。
第八条  报告灾情可参照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数据。为及时报告灾情,对某些初报时不很准确的数字,可待核实后补报或修正,但不得故意夸大数据,谎报灾情。
  报灾时,尽量附以当地报刊的灾情报道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基于红十字会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灾区红十字会申请的救灾物资应主要是灾民急需的药品、粮食、衣被、帐篷等医疗救护和生活救济物资。
第十条  上级红十字会接到灾区红十字会的申请援助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自救能力,尽快作出有关援助的决定并答复灾区红十字会。
 
款物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对不同来源的救灾款物,应分别设立账目,按照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审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以便有关方面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救灾款主要用于购物。如需在其中安排附加费用(通讯、交通、差旅、仓储、审计等)时,要事先作出预算并征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救灾款物要全部用于既定用途。在制定分配使用计划时,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同时顾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承受能力。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中,凡属灾民直接消费的物资(如粮食、衣被等),要全部发给灾民;凡属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医疗机械、帐篷、公用净水器等),使用后要全部回收,作为备灾物资用于以后的救灾工作中,其产权归红十字会所有。某些设备在无灾时期可出租使用,其收入归入救灾备灾基金。
第十五条  对接受的救灾款物必须及时分发使用。特别是在紧急救援阶段,救灾款物的滞留时间不应超过一周。
第十六条  对季节性使用的救济物资,在非使用季节收到,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发放。
第十七条  在接收、分发救灾物资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规范、完备的手续,避免给救灾物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及出现问题后有关各方责任不清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接收救灾物资时,应至少有两人共同验收,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和承运单位严格办理相关的各项手续,并迅速通知供货单位、分配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在转运、分配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耗等无法索赔的问题,应由接收、运输单位双方的承办人共同出据报告或证明,经上级红十字会调查核实或捐赠者同意后核销。如有虚报、伪证的情况发生,要依法追逐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符合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救灾物资运输、装卸次数,以便提高效率,节约经费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过程中,要依照各项制度填写和收集全部相关的表格、票据等资料,整理后上报和下发,要做到准确、规范、完整。
 
物资采购
 
第二十二条  救灾款的用途确定后,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及分配计划报上级红十字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加快工作进度,在捐款已经汇出但未到位之前,用款红十字会可按照上级红十字会批准的用款计划以垫支或赊购的方式提前实施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在选择供货单位时,要寻找三个以上“三证”齐全的供货单位正式报价,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选定供货单位。
因故无法做到三家供货报价时,要对捐赠者或上级红十字会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由灾区红十字会就近购物。
在采购、运送救灾物资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备灾救灾中心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救灾物资的生产中、发货前、到货后购买或接收物资的红十字会应及时认真验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必要时,可提出法律诉讼索取赔偿。
第二十八条  在购物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正规的合同并全面认真地填写各项条款,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有依照的予以处理。
 
 统计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救灾款物后,要立即向捐赠者或上级红十字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反馈相应的资料。
某些难以及时收集齐全的资料,可待收集齐全后补报。以收到款物的日期为准,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报齐。
第三十条  对接受、使用的救灾款物,要接照来源、去向等分类进行统计。统计工作要 做到规范、及时、准确、清楚。
第三十一条  在大规模的救灾工作中,要按照上级红十字会的具体布置和要求,按其上报阶段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灾情的发展,灾区的现状,救灾工作状况,救灾款物的接受、使用状况以及以后的工作计划、对物资的需求等。
第三十二条  救援活动结束后,要向上级红十字会作出最终救灾工作报告(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灾情概况,工作概况,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概况,成绩与不足,经验与建议等。无论阶段报告、最终报告,内容均要求准确、充实、救灾款物的接受使用情况要以报表做出。最终报告在报送上级红十字会的同时,要抄报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求得当地政府的认同和支持。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三条  承担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红十字会,要充分重视对自身和下级组织的监督,经常以各种形式进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三十四条  救灾款物的接受、分配、使用的所有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购物合同、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灾民签手册等。这些资料要全部收集,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救灾款物分发使用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其状况、帐目、资料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为正式审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临时性的特殊管理要求,按照当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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