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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8-1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十字模范校表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2005-2009年发展规划》中有关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自治区红十字示范校活动,是发展全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需要,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开展红十字示范校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倡导青少年热爱祖国、关心他人,增强青少年动手能力、自主能力、自我保护和救助他人的能力。激励青少年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热情,全面提高他们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素质。 

  第四条 开展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创建红十字示范校活动,应严格按照评比标准、注重绩效、保证质量,民办学校要占一定比例。红十字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红十字示范校标准: 

  (一)学校领导重视。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来抓。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由学校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工作安排、有活动场所,学校应给予经费补助。 

  (二)活动制度化。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的会员档案管理,中小学有占全校师生总数的60%会员队伍,高校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的10%以上的会员,会费收缴率达到80%。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每年要有总体计划,有总结。 

  (三)广泛深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把红十字精神和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青少年会员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保持志愿者服务活动分连续性,形成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人人参与红十字会活动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有特色。每年有1-2次突出红十字特色的、形式新颖、师生广泛参与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积极参与各级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创建全区红十字示范校活动由自治区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由各盟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学校参加评选。 

  第七条 被命名的全区红十字示范校,授予奖匾,颁发证书。 

  第八条 红十字示范校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九条 自治区红十字示范校可由自治区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推荐参加全国红十字模范校评比。 

  第十条 全区红十字学校工作委员会适时对全区红十字示范校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如出现问题不能达到整改目的,将撤销全区红十字示范校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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